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8497号
原告:北京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1号4号楼2层212。
法定代表人:周丙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卫东,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军华宾馆,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果园3-4号楼第二层。
投资人:***。
被告:***,男,1972年2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北京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军华宾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现原告北京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潘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鑫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