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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984民初2862号 原告:周某,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系该公司孝感分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列当事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周某于202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晏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