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984民初2862号
原告:周某,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系该公司孝感分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列当事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周某于202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晏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