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282民初860号
原告:***,男,满族,住址:开原市。
被告:XX公司,地址: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XX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XX公司,地址:吉林省。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