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21民初1874号
原告:***,男,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某某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某某速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因被告某某速运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于2024年11月4日作出(2024)粤0306民初439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后,2025年3月31日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