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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某、某某速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5民初8782号 原告:虞某,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告:某某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原告虞某与被告某某速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虞某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虞某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自主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虞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虞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