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4民初12998号
原告:陈某,女,200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
被告一: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综合楼三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被告二: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系广州某有限公司的员工。
被告三:中山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田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中山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