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402民初16629号
原告:何某,男,汉族,1999年4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银桦新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珠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梁某。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何某诉被告珠海某有限公司香洲第二分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何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某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