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025民初4184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城关镇,身份证号码:4104261988********。
被告:河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襄城县营业部,住所地:河南省襄城县台湾城日月潭路惠龙商贸有限公司综合楼一层101、102商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襄城县营业部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8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