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3民初20756号
原告:***,男,199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综合楼三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4日作出(2025)黔0112民初4854号裁定书,裁定将案件移送本院。***不服该裁定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黔01民辖终228号裁定书,裁定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25年11月13日立案。***于202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元,依法减半收取204.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