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长沙某公司;上海某甲公司;某丁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上海某乙有限公司某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闽0303民初134号
原告:康某,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欧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草围社区深圳机场航站四路1111号顺丰华南转运中心综合楼三层、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甲,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赖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康某与被告长沙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戊公司)、某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某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过程中,康某以其与某甲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某甲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26年1月27日作出(2026)闽0303民初134号民事裁定,准许康某撤回对某甲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2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某、被告某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含变更):1.判令某戊公司向康某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7983.34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6日起至实际退款2026年1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就其未尽商家资质监管、未管理约束合作某某丙公司、某丁公司的行为赔偿康某象征性损失100元并书面道歉;2.判令某乙公司就其未规范派送、违规作废的不当行为向康某书面致歉,并赔偿康某象征性损失1元;3.判令某丙公司就其无正当理由拒收寄件的行为向康某书面致歉,并赔偿康某象征性损失50元;4.判令某丁公司就其无正当理由拒收寄件的行为向康某书面致歉,并赔偿康某象征性损失50元;5.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某戊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5年10月10日,某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抖音平台,在某戊公司开设的抖音商城内,向某甲公司经营的“OPPO数码旗舰店”购买价值7983.34元的OPPO品牌手机一部。该商品由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某店揽收,于2025年10月13日送达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康某完成签收。后续康某核实发现,某甲公司未取得OPPO总部品牌授权,案涉手机疑似假货,且使用中存在发热卡顿问题。2025年10月20日,康某为更快进行退货,暂以“7天无理由退货”为由申请退货退款,经抖音商城及某甲公司审核通过。退货过程中,康某通过抖音商城多次匹配驿站,均以货物贵重为由拒收。2025年12月8日,康某预约某丁公司运营的兔喜生活驿站寄件(该驿站与某丙公司合作),该驿站及中通快递客服均以货物贵重为由拒收,导致退货流程受阻。后经某商城协调,康某预约某乙公司上门取件,于2025年12月9日将完好货物寄出【快递单号:SF3278128804992】,收件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金桥国际大汉软装灯饰城四楼。2025年12月11日至13日期间,该货物先后多次被某甲公司入库签收,却均以“超过售期”、“手机已激活”为由恶意拒收,而此前商家曾明确告知拆封激活后仍可退货。康某多次与抖音商城核实,确认退货订单在售后时效内,且该商城又于2025年12月11日再次同意康某继续寄件,但后续电话沟通中却支持商家拒绝退货退款。
某戊公司作为平台运营方及抖音商城开设方,未尽商家资质核验及平台监管义务,对未公示OPPO品牌授权的某甲公司以“旗舰店”名义的经营行为予以监督审核,且在退货纠纷中未履行平台方的协调、监管责任,导致货款被占用并产生维权纠纷,因此其应承担资金占用损失及象征性赔偿责任。某乙公司未规范派送流程,允许商家先签收入库再拒收,导致货物脱离快递监管,存在被掉包、破损的财产风险,之后违规作废快递订单;某丙公司、某丁公司无正当理由拒收康某退货寄件的行为,直接阻碍退货流程。快递公司的前述行为均已构成过错,侵害了康某的合法权益,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含变更),请求予以支持。
某戊公司辩称,一、某戊公司是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并非案涉网络购物合同的交易相对方,不是案涉商品的销售者或生产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康某提交的商品页面可知,2025年10月10日,康某于入驻某戊公司平台的第三方商家店铺“OPPO数码旗舰店”下单购买涉案商品【订单号为:6946868750373557493】,该店铺由某甲公司开设并向康某销售,并且由该主体为康某提供售后服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康某基于案涉网络购物合同所主张的相关权利,应向合同相对方即销售者主张,与某戊公司无关。某戊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只是为交易双方搭建一个虚拟的平台,不参与具体买卖交易,而店铺宣传页及展示页面的内容均由该商家上传、维护,店内商品亦由其销售并提供售后服务,负责交易管理,某戊公司不参与任何具体买卖行为。同时,某戊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平台客服仅仅是对康某与商家纠纷处理与协调流程中的衔接环节,尽量促进双方和解,但具体处理结果还是以康某和商家达成的意见为准,如买卖双方在平台的协调下仍不能解决纠纷,则需要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或司法诉讼来寻求解决方式,因此,某戊公司已经尽到了平台协调沟通的义务,康某主张某戊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二、某戊公司在商家入驻平台前,已经对商家经营者资质信息进行了审核,且在“店铺名-店铺详情-商家资质”处公示营业执照等店铺资质信息,某戊公司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资质审核、信息披露以及如实告知等义务,不存在过错,康某如认为涉案商品存在问题,应向销售者主张权利。在某甲公司入驻前,某戊公司已经审查了商家的经营者资质信息,并在“店铺名-店铺详情-商家资质”进行了公示,任何买家均可以在此页面获知商家的经营资质、地址等信息。同时,某戊公司已向法院披露了涉案店铺申请入驻时提交的资质信息及入驻人信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只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商家的相关信息,消费者才可以向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康某已通过某戊公司平台获知了卖家的相关信息,某戊公司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交易平台谨慎核查和告知义务,故康某无权再向某戊公司主张赔偿。三、某戊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得知涉案商品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后,积极采取了必要措施,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某戊公司收到案件起诉材料后,及时核查了该商品状况,经核查,涉案商品链接已经下架。故某戊公司已尽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事后注意义务,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等情形,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而承担责任的情形,因此康某要求某戊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某戊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是案涉商品的销售者或生产者,也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并且已履行法律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规定的法定义务。康某主张某戊公司对其诉请承担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康某对某戊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乙公司书面答辩称,一、本案系因康某与某甲公司和某戊公司的网购退货纠纷引起,某乙公司作为退货物流承运人,与本案无关,不应作为被告。二、案涉运单已由收件人签收,某乙公司已完成运输义务,不存在过错。案涉运单已于2026年1月19日由指定收件人签收,派送期间因平台商家认为康某不符合无理由退货政策,多次拒收导致快件滞留,但最终已派送成功。且本案退货地址为阿某仓库,电商退货至指定云仓仓库系常规操作,因退货数量巨大,退货至仓库后等待检验也是正常流程,因此某乙公司已完成运输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快递路由信息显示为“作废”仅是内部对长期滞留快件的标识,并未实际作废或丢弃,且最终也实际送达收件人,并未因此造成康某损失。三、本案康某的退货困扰和相关请求均系因康某是否符合退货政策引起,与某乙公司无关。本案纠纷系康某与某甲公司、某戊公司等平台和商家之间关于康某是否符合退货政策的争议,与物流运输无关,且在康某多次向平台申请退货及多次交某丙公司驿站无法收寄的情况下,是某乙公司成功收寄并运回协助康某完成退货流程,某乙公司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责任。综上所述,本案争议与某乙公司无关,且康某并未因某乙公司的物流运输行为产生实际损失,康某要求某乙公司书面致歉及赔偿的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康某对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丙公司书面答辩称,一、某丙公司与案涉损失的发生不存在关联,非本案适格被告。案涉快递由康某通过顺丰快递寄出,本案系某乙公司与康某订立快递服务合同、向康某收取快递费用、为其提供快递服务并履行合同义务。某丙公司并未参与案涉合同的订立,也未收取康某的快递费用,更未实际为康某提供快递运输服务,明显非案涉快递服务合同的相对方。案涉快递遗失系因某乙公司未能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所致,应由某乙公司自行承担责任。二、某丙公司不存在违规拒收行为。康某主张某丙公司存在违规拒收行为,但其并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某丙公司存在拒绝收寄案涉快递的行为。康某提交的证据材料中的【兔喜生活】驿站并非由某丙公司运营,亦不受某丙公司掌控,该驿站是否存在拒绝收寄行为,与某丙公司无关。康某提交的其与“中通快递”物流客服沟通记录截图中,某丙公司并未拒绝收寄案涉快递,且在康某称驿站拒绝收寄案涉快递后,已建议其取消寄件,选择通过上门取件的方式进行寄件。康某主张某丙公司存在违规拒收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康某将某丙公司列为本案被告,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某丙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亦不应支付任何费用,请求驳回康某对某丙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丁公司书面答辩称,一、某丁公司拒绝揽件行为与康某主张的“运输延误”及“货物丢失”无任何因果关系,不应由某丁公司承担责任。1.涉案手机属于《快递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的“贵重物品”范畴。该条款明确要求,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而康某在2025年12月8日预约寄件时,既未主动向某丁公司声明物品为价值近8000元的手机,也未进行保价。按照快递行业惯例,对于未声明价值、未办理保价的贵重物品,快递企业及末端驿站为防范运输风险,有权拒绝收寄。在此情况下,某丁公司基于法律规定与行业操作规范拒收涉案贵重物品,具有合法性、正当性。2.康某在某丁公司拒绝揽件后,最终选择某乙公司完成寄件操作【快递单号:SF3278128804992】,这恰恰说明某丁公司行为并未实质阻碍其退货和寄件权利的行使。根据康某提交的证据,货物最终由某乙公司承运,且于2025年12月9日寄出,运输流程已经启动,某丁公司的行为并未对康某行使权利造成任何不可逆转的阻碍,并且此后货物的运输、派送全程由某乙公司负责管控,签收是其商家进行,与某丁公司无任何关联。所谓的“延误”若存在,也是发生在某乙公司的承运环节或其后的商家处理环节。所谓的“丢失”更是与某丁公司的行为完全缺乏因果关系。二、本案案由为产品责任纠纷,某丁公司并非案涉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也非本案快递运输服务提供方,某丁公司非本案适格主体。产品责任纠纷的责任主体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权利义务围绕产品质量缺陷、假冒伪劣等问题展开。本案中,康某主张的核心是购买的手机疑似假货、商家不予退货及货物丢失,争议根源在于其与某甲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及与快递承运方某乙公司之间的快递运输服务合同关系。某丁公司既非案涉手机的生产者、销售者,未参与该手机的销售、定价、售后等任何环节,该手机的最终承运也非由某丁公司进行,某丁公司非本案的适格被告。三、要求某丁公司书面致歉的诉求不成立。书面致歉属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其适用前提是行为人存在侵权行为,并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损。如前所述,某丁公司的拒收行为系依法依规进行风险平衡和防控的合法行为,未侵害康某任何合法权益,事实上康某后续选择某乙公司并成功进行了投递。故康某要求某丁公司书面致歉的诉求,缺乏法律基础与事实支撑。综上所述,某丁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存在任何违约和侵权行为,也与康某所称的“运输延误和丢失”无任何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康某对某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答辩意见分别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康某提交的证据1即购物流程、运输流程、抖音营业执照,证据2即快递退货信息,证据3中康某与OPPO数码旗舰店的聊天记录、某甲公司的营业执照信息,证据4即兔喜驿站、中通快递拒收手机退货订单记录,证据6即货款支付凭证,证据7即货款实际退款信息,证据8即抖音商城对品牌授权的规定,证据9即顺丰快递后期派送流程,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可证明内容在下文予以分析说明。某戊公司提交的证据1即(2023)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4163号公证书,证据2即(2023)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4253号公证书,证据3即商家营业执照截图,证据4即商品下架截图,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证明某戊公司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康某提交的证据3中即输入某甲公司的搜索服务中心页面截图,因其已撤回对某甲公司的起诉,该证据与本案已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证据5即顺丰速运货物丢失证明,因后续案涉手机已成功退回卖方仓库,该证据不具有证明意义,本院不予采信;证据10即中通、兔喜拒收快递订单的证明,该证据系康某单方与AI的对话截图,不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证据11即中通、兔喜的股权合作及被管理部门处罚的信息,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和经审查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主要事实如下:
2025年10月10日,康某在抖音商城平台的“OPPO数码旗舰店”下单购买“OPPOFindX8Ultra旗舰版”手机一台,价格为7983.34元,该款同日支付,10月11日商家发货,康某于10月13日签收该手机并激活试用。后于10月20日以“7天无理由退货”申请退货退款,退货方式为线下寄件。于10月27日预约驿站寄件,后分别于11月3日、11月10日、11月17日、11月24日、12月1日修改驿站寄件,于12月8日取得兔喜生活驿站寄件的寄件码“9104”,后因无法寄件,“OPPO数码旗舰店”客服取消售后申请,抖音商城平台方取消寄件(取消原因:售后关闭)。后“OPPO数码旗舰店”客服方代客提起申请退货,平台同意售后申请,并代为预约上门取件。后康某修改了上门取件的时间,12月9日,顺丰速运揽收本次手机运输业务。12月11日,快递信息显示“快件到达收方仓库,正排队验货妥投。”12月13日,快递信息显示“您的收件地址已经修改成功,快件已按最新目的地发货”,12月13日、16日、18日,快件派送不成功(因收方客户拒收快件),2026年1月19日,某乙公司通过重新分配快递员,终将转寄快件派送成功。2026年1月6日,抖音支付电子回单显示案涉手机代收款成功,交易成功。1月19日,“OPPO数码旗舰店”向康某的抖音零钱退回案涉手机款7983.34元。
康某联系中通快递的物流客服处理驿站不接单问题,客服回复:“我帮您处理驿站不接单的问题。取消寄件,选择上门取件即可。”***答:“不行的,不能再改了,取消寄件,就超过售后期。”客服回复:“取消寄件,不是取消退货。”康某回复:“取消寄件后,就不能再申请退货。”客服答:“取消寄件只是更改了寄件方式,不是取消退货,放心取消。”
另查明,某戊公司系抖音商城平台的经营者。某甲公司系抖音商城平台“OPPO数码旗舰店”的经营者。某戊公司公示的《电子商务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以加粗文字的方式提醒要求申请注册为平台店铺的用户按照协议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缴纳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质检报告等,某戊公司对用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不代表确认审核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格物平台不参与店铺的实际经营活动,店铺用户作为商品销售者,有责任和义务自行维护其店铺。(2023)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4253号公证书载明:进入“抖音商城”,进入相关“商品”页面,依次点击“保障”右侧“>”可查看“商家资质”;在“商品”页面,依次点击相关头像、相关店铺右侧“>”、“更多资质>”,进入相关页面,查看相关内容。某戊公司已对“OPPO数码旗舰店”的商家资质进行公示,通过点击“店铺名-店铺详情-商家资质”处可查看营业执照等店铺资质信息。
诉讼过程中,某甲公司向康某支付诉讼成本300元。案涉商品链接显示“已下架”状态。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立案案由定为产品责任纠纷不够准确,予以更正。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某乙公司提供的快递服务是否存在违约情形?2.关于某丙公司、某丁公司的责任认定。3.格物平台的责任认定。4.关于本案所有被告是否应向康某书面道歉?
关于某乙公司提供的快递服务是否存在违约情形?康某称某乙公司未规范派送流程,允许商家先签收入库再拒收,导致货物脱离快递监管,存在被掉包、破损的财产风险。某乙公司抗辩主张:“电商退货至指定云仓仓库系常规操作,因退货数量巨大,退货至仓库后等待检验是正常流程,快递路由信息显示为‘作废’仅是内部对长期滞留快件的标识,并未实际作废或丢弃。”本院认为,鉴于快递数量较大,某乙公司的上述行为系行业内惯常做法,其抗辩理由有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且案涉运单已于2026年1月19日由指定收件人签收,派送成功,某乙公司已完成运输义务,不存在过错。康某请求某乙公司就其未规范派送、违规作废的不当行为赔偿象征性损失1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丙公司的责任认定。结合康某提交的其与“中通快递”物流客服沟通记录截图来看,在康某称驿站拒绝收寄案涉快递后,已建议其取消寄件,选择通过上门取件的方式进行寄件。某丙公司就驿站拒绝收寄快件事宜积极与康某进行沟通,康某后续未与其继续协商,未及时按照客服提醒变更寄件方式,应由其自担不利后果的风险,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某丙公司具有过错。因此,康某请求某丙公司赔偿象征性损失5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丁公司的责任认定。某丁公司自认其存在拒绝揽收案涉手机的行为,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案涉手机并不属于国家禁止寄递或限制寄递的范围,某丁公司作为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对托运人合理的运输要求具有强制缔约义务,且某丁公司未举证证明在知道康某寄件标的物系手机的情况下就贵重物品保价事项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直接以贵重物品拒收,该行为确有不当,应向康某赔偿以案涉手机款7983.34元为基数自拒绝收件之日即2025年12月8日起至某乙公司揽收案涉手机之日即2025年12月9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1.33元,超过上述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格物平台的责任认定。结合格物平台提交的两份公证书、某甲公司的营业执照,可证明通过点击“店铺名-店铺详情-商家资质”处可查询公示的营业执照等店铺资质信息,可以认定其作为第三方购物平台,已对商家经营者资质信息进行了审核,尽到了法律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资质审核、信息披露以及如实告知等义务,不存在过错。在康某提起退货退款申请并提起驿站申请后,为其提供多个驿站点供其选择,并在寄件不成功后,支持其多次修改寄件信息,并未阻断其退货权利,且最终康某通过平台提供的某完成退货,并已收到退款。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平台存在未尽管理、约束合作快递方的过错。康某主张某戊公司承担象征性损失赔偿1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格物平台是否应承担资金占用费的问题。2026年1月6月,抖音商城平台显示康某的案涉手机交易成功,后因某甲公司与康某未协商一致,导致某甲公司多次拒收退货手机,最终于2026年1月19日派送成功,某甲公司亦于该日将手机款退还康某。现康某主张某戊公司承担上述期间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本院认为,2025年12月8日,“OPPO数码旗舰店”客服方仅代客提起“申请退货”而非“退货退款”,1月6月至1月19日期间案涉手机因卖家拒收处于物流流转状态,平台无义务因买卖双方之间的物流争议而无限期冻结、暂停结算。某戊公司于1月6日向卖家结算代收款系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符合电商行业的商事规则。此外,康某已于2026年1月19日收到卖家全额退款,并获得商家另行支付的300元补偿,其并未产生实际经济损失。康某主张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所有被告是否应向康某书面道歉?赔礼道歉系因侵害人格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康某未能举证证明因手机退回退款产生的争议导致其人格权受到侵害,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康某主张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康某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三项、第八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以及《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某乙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康某赔偿以案涉手机款7983.34元为基数自2025年12月8日起至2025年12月9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1.33元;
二、驳回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康某负担24元,由上海某乙有限公司负担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八百一十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