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404民初1460号
原告:***,女,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草围社区深圳机场航站四路1111号顺丰华南转运中心综合楼三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通诉被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手机修理费3620元及车费100元,合计372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家属于2023年2月17日在海南省三亚市与被告办理托运合同将原告的三星手机一部运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收到被告送快递的工作人员交付的邮件,原告打开包装后发现手机损坏不能使用,快递答复只要外包装不坏,就不负责。原告只能到沈阳市三星售后维修店修理花了3620元和往返车费100元。原告与被告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仅是收件人而非寄件人,其并未与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建立快递服务合同关系。***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其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故***作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无法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