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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2民初4105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男,200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亲),女,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草围社区深圳机场航站四路1111号顺丰华南转运中心综合楼三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煜,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11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朋(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