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725民初485号
原告:揭晓,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侗族,个体,住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
被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草围社区深圳机场航站四路1111号顺丰华南转运中心综合楼三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南平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政和营业部,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道良种场教场2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南平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政和营业部负责人。
原告揭晓与被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南平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政和营业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揭晓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揭晓在本案诉讼期间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揭晓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计94.5元,由揭晓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魏 婧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