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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沙一社区营业部、深圳市百灵鸟仓储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6执77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沙一社区营业部。 被执行人深圳市百灵鸟仓储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沙一社区营业部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百灵鸟仓储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269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也没有向本院缴纳受理费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向本院支付全部执行款项10858.43元,本院优先划缴案件受理费434元、本案执行费50元后,余款10368.43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沙一社区营业部,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2020)粤0306民初269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也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269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