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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上塘营业部、某某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9执46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上塘营业部,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上芬社区*****工业区7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6929123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申请执行人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上塘营业部与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164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33437.00元及利息等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80542.00元,依法划缴受理费568.00元及执行费402.00元后,余款79572.00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向法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何成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