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民初3846号
原告:烟台市牟平区永大标准件供应站,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负责人:**。
被告:烟台恒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烟台市牟平区永大标准件供应站与被告烟台恒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市牟平区永大标准件供应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