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保53号
申请人:烟台恒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海慧贸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
法定代表人:石淑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斥,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恒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海慧贸易代理有限公司、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612民初22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威海海慧贸易代理有限公司、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海慧贸易代理有限公司、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