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执613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恒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中建蓝图(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潍坊。
被执行人:中建蓝图(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烟台恒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蓝图(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建蓝图(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612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87732.2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有关执行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查询了不动产部门(包括房产、土地)、有储蓄业务的金融部门、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阿里巴巴和京东),线上线下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21年9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