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民初229号之二
原告:烟台恒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东关路46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威海海慧贸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白沙滩镇碧海华庭小区46A号1-2628室。
法定代表人:石淑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斥,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烟台恒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海慧贸易代理有限公司、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烟台恒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恒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恒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40元减半收取计135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烟台恒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