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保269号
申请人:烟台恒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申请人:威海海慧贸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
法定代表人:石淑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石淑鑫,女,199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申请人:***,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人烟台恒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海慧贸易代理有限公司、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淑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612民初124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威海海慧贸易代理有限公司、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淑鑫、***名下银行存款2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海慧贸易代理有限公司、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淑鑫、***银行账户存款2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