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612执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恒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被执行人:威海海慧贸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被执行人:石淑鑫,女,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本院在执行烟台恒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威海海慧贸易代理有限公司、石淑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23)鲁0612执21号案件的执行。
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