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恒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恒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鹏程车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612执12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恒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被执行人:烟台鹏程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本院在执行烟台恒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鹏程车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23)鲁0612执125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按约定付款,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