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612执1256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恒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被执行人:烟台鹏程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恒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鹏程车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后立即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0612民初362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鹏程车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