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民终17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宜昌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3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仨,男,系***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新恒基中心商务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394239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宜昌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昌新恒基中心商务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2民初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宜昌供电公司、宜昌新恒基中心商务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2民初29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宜昌供电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