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宜昌供电公司

某某与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宜昌供电公司、宜昌市某某区人民政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民辖562号 原告:***,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宜昌供电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15543343M。 负责人:***。 被告:宜昌市***区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宜昌市***区八一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区区长。 原告***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宜昌供电公司、宜昌市***区人民政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宜昌市***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诉称,2020年5月5日凌晨大雨之后,*** 区柏临河路快速路桥下路段出现大量污泥,路边人行道有2块方形井盖被挪开几公分缺口,处于虚掩状态,且没有围挡、警示牌和障碍物。上午11时许,原告在路过此地时不慎踩在井盖上,其中一块井盖翻转,原告掉入井内受伤,后经路人救出。原告因此在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造成各项损失4万余元。该井盖标有“电力”二字,原告向电力部门追责,其回复称这是公共设施,不是其单位人员移动井盖,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向市长热线投诉,“智***”回复此为城市综合管沟井盖,下面有电力、移动等多方产权路线,建议采取司法途径定责处理。原告认为,按照城市地下沟功能分类,标有“电力”标识的井盖,使用人属于电力公司,故电力公司是侵权责任主体;城市人行道为公共场所,其管理人应为***区人民政府,由于其管理不到位、责任不分明,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宜昌供电公司和宜昌市***区人民政府连带赔偿原告人身损害损失41850元。 ***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之一为本辖区区级人民政府,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之一为***区人民法院所在辖区区级人民政府,为确保案件的公正性,避免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公正审理产生疑虑,本案应指定其他基层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峡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