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2民初703号
原告***,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43号。
代表人石捍纲,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经济开发区深圳路27号。
代表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嫚,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宜昌供电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117号。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西陵区市政设施管护中心,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气象台2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湖北百思特(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
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宜昌供电公司、宜昌市西陵区市政设施管护中心地面施工和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
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尹暹宾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