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民终26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宜昌供电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15543343M。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宜昌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21)鄂0503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7月9日收到一审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没有按该通知的要求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曹 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祝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