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5民终14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豪铃机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区桔城路****名门**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6068113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前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宜昌市***区***前坪村**会信用代码54420503K2662348X5。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枝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
原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供电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会信用代码91420500615543343M。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宜昌豪铃机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铃公司)、上诉人宜昌市***前坪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坪村委会)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3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豪铃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前坪村委会赔偿全部损失6469580.7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多份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起火点所在的三环再生资源部系前坪村委会出资修建,所烧毁的再生资源部财产亦属前坪村委会所有。一审判决遗漏了该部分事实和相关证据。本案火灾事故发生后,前坪村委会于2015年9月8日委托宜昌广汇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烧毁仓库完全重置价格进行评估,经评估总价为3747758元。2015年9月21日,前坪村委会起诉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供电公司要求其赔偿火灾烧毁仓库损失3747758元。2017年7月24日,一审法院作出(2017)鄂0503民初221号民事判决,认定“起火点所在的三环再生资源部系原告前坪村委会出资修建,所烧毁的财产亦属原告所有,被告电力公司对于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一无侵权行为,二无管理过错…”,判决驳回前坪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前坪村委会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前坪村委会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前坪村委会在另案起诉宜昌供电公司时,要求赔偿损失的范围就包含起火点所在的三环再生资源部的财产,并提供了评估报告,前坪村委会明确主张起火点所在的三环再生资源部系前坪村委会出资修建,所烧毁的财产亦属前坪村委会所有。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裁定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前坪村委会起诉宜昌供电公司彻底败诉后,竟然出尔反尔,对修建在自己的土地上,且在两栋仓库中间的“违章建筑”谎称是他人的财产。一审判决将搭建在前坪村委会集体土地上的违章建筑认定系***(前坪村委会时任书记***的胞弟)的出租屋,与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相悖。二、前坪村委会仓库被烧毁后先后分别起诉供电公司和豪铃公司损害赔偿均被驳回,但不起诉自己认为有责任的***、***和***。豪铃公司在重审一审程序提交了多份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前坪村委会在自己数百万的仓库被烧毁后,起诉宜昌供电公司损害赔偿,认为前坪村委会包括再生资源部在内的仓库被烧毁系宜昌供电公司的高压线脱落所致。豪铃公司起诉前坪村委会损害赔偿时,前坪村委会却将责任推卸给***、***、***。三、起火点所在位置的违章建筑是谁出资修建,并不影响其权利和责任主体为前坪村委会,前坪村委会仍然应当对豪铃公司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其一,即使起火点三环经营部系***在承租房屋外搭建的违章建筑,前坪村委会作为承租房屋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搭建违章建筑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即时拆除违章建筑。该违章建筑搭建之时,前坪村委会的过错就已存在。其二,***与前坪村委会的租赁合同早在2011年就因合同期满而终止,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添附的违章建筑没有拆除的,应归出租人所有、管理。但前坪村委会对2011年承租人***留下的违章建筑仍然没有拆除,前坪村委会的管理责任和过错更加明显。其三,租赁合同终止后,***留下的违章建筑无权转让给任何人,包括时任前坪村委会书记***的胞弟***同样无权以任何方式取得该违章建筑的任何权利。然而,前坪村委会放任***转让给***,放任***出租给***,以致火灾发生。很明显,从违章建筑的搭建到违章建筑的转让,再到违章建筑的出租,直至违章建筑内发生火灾,均与前坪村委会的放任有因果关系。综上所述,无论违章建筑由谁出资、由谁修建并不影响前坪村委会对该违章建筑的管理权利和管理责任。其四,前坪村委会在与豪铃公司的协议中还有明确承诺,前坪村委会对豪铃公司的损失还有合同责任。前坪村委会对他人违法搭建的违章建筑长期放任不管,且该违章建筑明显是占用了消防通道,对豪铃公司的财产构成极大威胁,根本不符合协议书中承诺的设施安全和确保其有效性,豪铃公司没有选择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两倍赔偿,而是选择侵权责任,按实际损失赔偿。四、***、***和***均有过错,均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明知在租赁期间无权搭建违章建筑,也明知在两仓库的消防通道上搭建违章建筑存在安全隐患,仍然搭建,安全隐患从其违章建筑搭建之日即已产生。租赁合同到期后,***不但没有立即拆除违章建筑,反而还作价转让给他人,致使安全隐患继续存在。***的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安全隐患一直在持续,因此,***的责任并没有免除。(二)***明知***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应将出租屋归还给村委会,也明知***搭建的系违章建筑,即使***未立即拆除,租赁合同到期后也应当和出租仓库一并归还给出租人前坪村委会,而不能由***另行转让,但***竟然将***搭建的违章建筑自行出租给他人使用,致使违章建筑的危险进一步延续和扩大。***明知系违章建筑,也明知在违章建筑内从事带电作业存在火灾隐患,仍然为之。上诉人认为,违章建筑的搭建人***、违章建筑的出租人***以及违章建筑的使用人***,对豪铃公司的财产损失均有过错,应当与前坪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分担或减轻前坪村委会的赔偿责任。
针对豪铃公司的上诉,前坪村委会答辩称:一、豪铃机车公司要求前坪村委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的相关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只有共同侵权、教唆帮助侵权、共同危险行为而不能确定侵权人的、分别侵权但每个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四种情形。本案是因过失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害的一般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直接侵权责任人就是引起火灾的责任人。本案不符合任何一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情形。二、豪铃公司的上诉理由自相矛盾。豪铃公司在上诉的第一、二点理由中认为一审认定发生火灾的三环再生资源部的房屋是***搭建,然后出售给***,***出租给***经营的事实认定错误,但其又在第四点上诉理由中以该认定事实为依据要求***、***、***与前坪村委会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很显然二者立场是互相矛盾的。三、豪铃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1、前坪村委会在诉国网电力公司一案中,已明确表示发生火灾的三环再生资源部不是前坪村委会经营的,房屋也不是前坪村委会修建和出租的,但法院以前坪村委会没有举证证明而作出了相反认定,明显出现了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本案中,法院调取火灾发生时的消防调查笔录及***、***、*****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之前对事实的认定,而作出了本案一审的事实认定,完全合理合法,豪铃公司对该事实认定不服的理由都是揣度和推测,并无任何实据。2、本案是一般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直接侵权责任人就是对火灾发生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很显然就是室内发生火灾的管理人,即***。至于房屋的所有人、出租人、该房屋是否合法均与火灾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豪铃公司称根据合同,前坪村委会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与本案毫无关联,本案并非租赁合同纠纷。综上,豪铃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应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
***答辩称:服从一审判决。是本人2007年建的这个房子,2014年才发生火灾,这7年中没有职能部门来说过这是违章建筑。本人2010年退租,豪铃公司是2011年才租仓库。豪铃公司自己应当对安全隐患进行消除,明知有安全隐患还要租。豪铃公司与***在仅隔一堵墙的地方进行生产经营,他们之间应该签订安全协议。豪铃公司说是违章建筑,应拿出证据。如果是违章建筑的话,早就应被拆除。本人卖给***的是屋面上的东西,不包含土地,拆不拆是他的事情。本人不是适格被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答辩称:本人和***签订了协议,本人就是买了房子,一切后果由***承担。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供电公司述称:1、一审对电力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2、豪铃公司、前坪村委会对电力公司不承担责任的判决是认可的。电力公司应当按照一审不承担任何责任。
前坪村委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豪铃公司要求前坪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前坪村委会并非本案侵权责任人,损害后果与前坪村委会行为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判决前坪村委会承担侵权责任,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已经明确了火灾是由三环再生资源经营部室内引发。该房屋最初由***搭建,并于2011年出卖给***,***此后将该房屋出租给***投资经营。前坪村委会既非该房屋的建设者、所有权人,也不是经营部的直接管理、控制人,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应当作为本案的侵权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前坪村委会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的理由是“未采取措施消除***搭建违章建筑的安全隐患,放任该建筑存在多年,引发起火”。很显然,该认定在因果关系的界定上存在错误。豪铃公司的损失是因火灾造成的,而非建筑本身因修缮和管理不当引起,更不能归咎于该违章建筑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起火原因为“可以排除操作不慎和遗留火种引发火灾可能,不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引燃东北角堆放的废旧塑料等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而房屋内电器线路、堆放物品的管理责任在于承租人,也就是三环再生资源经营部的经营者***,与前坪村委会无关。一审判决不考虑前坪村委会的行为与火灾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就认定前坪村委会承担次要责任,明显属于责任划分不当。本案作为侵权纠纷,因果关系的界定应遵循近因原则,即在对造成损失有最为直接且最为关键影响的情况下的原因才负有赔偿责任,仅与事故损失有一定关联,或者仅是一种条件的行为,均不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另外,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来进行管理和处罚,涉及到强制拆除的,还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来实施。前坪村委会并无管理、处罚的义务和权力。更何况,即便该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也仅是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不必然会引发火灾。实际上,合法建筑也存在发生火灾的可能性。本案中火灾的发生与三环再生资源经营部承租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针对前坪村委会的上诉,豪铃公司答辩称:1、火灾发生后先烧的是村委会的一个仓库,继而蔓延到相邻的第二个仓库。这两个仓库都是村委会的。第二个仓库里面的货物烧毁,这个仓库是豪铃公司承租的。村委会违背法定义务。整个仓库的建设都没有经过消防验收。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不能够投入使用,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2、起火点的仓库是前坪村委会的财产。火灾不止烧毁了摩托车配件,还烧毁了前坪村委会的财产。前坪村委会曾起诉国网电力公司,认为是高压线烧的,没有起诉过其他人。这个案件被驳回后又起诉豪铃公司,也没有起诉其他人。是豪铃公司起诉村委会时,前坪村委会才抗辩说是由其他人造成的。正是因为前坪村委会认为起火点是***等人的责任,在众多的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之下,前坪村委会应当承担全部责任。3、村委会违反管理义务。私搭乱建的时候前坪村委会没有制止,疏于管理。4、前坪村委会与豪铃公司有租赁合同,应保证消防安全,造成损失要双倍赔偿。豪铃公司可以依照合同主张违约责任,双倍赔偿,也可以按照侵权法的规定主张侵权损失。至于是谁搭建或者违章,前坪村委会可以另行主张权利。前坪村委会要承担全部责任,但村委会提出***等人要承担责任,那***、***、***就应该一起承担责任。
***答辩称:2011年退租的时候,村里说残值由本人自己处理,本人就把屋面上的残值处理给***了。至于***最后怎么处理,与我无关,后面的事情应该由***承担责任。
***答辩称:本人买的时候***没有说要拆除,买了之后,***说要用这个地方,就租给他用了。本人认为是高压线断了造成的失火。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供电公司述称:与豪铃公司上诉的答辩意见一致。该火灾事故的相关案件中,经三级法院审理,已充分查明该火灾事故的起火点及原因,并且消防部门有现场勘验勘查的记录。
***未到庭参加诉讼,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认为:本人对起火的原因一直不认同,责任认定书不是心甘情愿签的,是在有一定的压力情况下签的。1、本人是做废旧电路板回收利用的,厂里的原材料是电路板、胶木的,是防火材料,加工程序是先把电路板破碎打粉,然后过水,最后打包堆置在厂里一角。本人进入场地后,里面的开关电器全部换的新的,电器起火怎么可能引燃连打火机都点不燃的胶木板(还是打湿了水的)破碎粉。2、电力的电缆断了,掉在地上,一直没断电,火灾发生了很久,消防员才进入火场救火。3、豪铃公司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损失,而本人厂区左边同样是机车仓库,为什么一点损失都没有。所以本人认为是电力的高压线断了,引起的可能性更大。
豪铃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前坪村委会赔偿财产损失9136578元、鉴定费45000元,合计9181578元;2、前坪村委会、***、***、***、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供电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9月1日,前坪村委会(甲方)与大峡谷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设施安全、道路畅通的仓库供乙方使用。甲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设消防通道及设施,并确保有效性,若因建设问题造成商品损失,由甲方按两倍损失赔付乙方。协议还约定了房屋面积、租用时间、月租金等。2011年8月26日,前坪村委会(甲方)与大峡谷公司(乙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一、项目地址:前坪村一组(***工业园内)。二、项目合作主要内容:甲方提供标准化厂房3703平方米(其中:主库2611.19平方米、副库981.24平方米、杂物房99.55平方米及其他11平方米),由乙方承租。承租后由乙方自行经营,经营风险由乙方全部承担。三、合作期限:五年(2011年6月20日至2016年6月19日止)等内容。2013年1月25日,前坪村委会(甲方)与豪铃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双方确认如下事实:一、甲方分别于2010年9月1日和2011年8月26日与承租人大峡谷公司签订的两份租赁合同即《协议书》和《项目合作协议书》,因原承租人大峡谷公司注销,由新成立的豪铃公司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二、两份租赁合同在原合同有效期内的所有条款不变,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2014年12月4日21时19分,宜昌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位于宜昌市***区的豪铃摩托车仓库和三环再生资源经营部发生火灾。2014年12月31日,宜昌市公安局***区分局消防大队作出**消火认字(2014)第0005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2014年12月4日21时许,宜昌市***区三环再生资源经营部室内东北角最先起火,起火原因为可以排除操作不慎和遗留火种引发火灾可能,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东北角堆放的废旧塑料等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
豪铃公司曾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保险有效期从2014年4月28日至2015年4月27日,总保险金额为22000000元,保险标的为以清单方式确定的库存商品。发生火灾后,豪铃公司向其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险赔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泛***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豪铃公司的整车及配件损失进行了勘验定损,认定豪铃公司因此次火灾导致的整车损失为10002435.5元,配件损失为1831171.7元,即其整车及配件的全部损失为11833607.2元(10002435.5元+1831171.7元)。对于已投保部分,保险公司在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扣除免赔率及划分责任比例后,***公司共赔偿5716600元。
2017年2月15日,湖北亚隆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受豪铃公司委托,对豪铃公司在火灾受损案中的损失进行了评估,包括商品损失(整车、配件等)、装置装备及设备损失、房屋装修损失及灾后清理费用。该公司认为豪铃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14年12月4日的火灾受损案中的损失评估价值为13950289.24元,其中商品损失13578476.36元(含广宣品100204.23元)、装置装备及设备损失为205245.97元、房屋装饰装修损失为133098.3元、灾后现场清理费用33468.61元。豪铃公司为此用去鉴定费45000元。
另查明,本起火灾系三环再生资源经营部室内先起火燃烧后,熔断建筑物上方高压线,高压线掉落后带电燃烧导致火势无法及时扑灭,烧毁前坪村委会财产的事实。
再查明,三环再生资源经营部未办理工商登记,位于豪铃公司仓库旁,该房屋系***在与前坪村委会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搭建,租赁关系终止后,***将其搭建的房屋于2011年出卖给***,***此后出租给***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责任承担的主体;二是损失认定及赔偿数额。
对于争议焦点一。此次火灾的起火点,经宜昌市公安局***区分局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三环再生资源经营部室内东北角最先起火,起火原因为可以排除操作不慎和遗留火种引发火灾可能,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东北角堆放的废旧塑料等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根据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起火点及其他证据,可以确定本起火灾系三环再生资源经营部室内先起火燃烧后,熔断建筑物上方高压线,高压线掉落后带电燃烧导致火势无法及时扑灭,烧毁豪铃公司财产的事实。***作为承租人,是三环再生资源经营部的直接占用人,其不能证明非因自身原因引发起火,作为直接管理、控制人,对于起火导致的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作为起火房屋的出租方,虽不是涉案房屋的直接占用人,但其将违章搭建、且不能证明符合消防安全的房屋出租他人使用,存在安全隐患,对于火灾引发的豪铃公司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赔偿责任。***系起火房屋的违章搭建者,但其转让搭建房屋已多年,对豪铃公司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前坪村委会在与***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对于***添附违章建筑在其出租的房屋的行为,未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放任该违章建筑存在多年,引发起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赔偿责任。国网宜昌供电公司对于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无侵权行为及管理过错,在火灾发生后及时处理,对于豪铃公司因本次火灾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确定***对承担50%的赔偿责任,***承担30%的责任,前坪村委会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及国网宜昌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于争议焦点二。上海泛***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定损报告可以确认豪铃公司因此次火灾受到的商品实际总损失为11833607.20元,残值价值为64239.31元。前述评估作出后,豪铃公司又委托湖北亚隆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再次评估,评估商品损失为13578476.36元。上海泛***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定损报告系在火灾发生的第一时间经勘验确认的损失,豪铃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该结论为依据进行了理赔,视为豪铃公司认可该评估结论,一审法院认定豪铃公司的商品损失11833607.20元、残值价值为64239.31元,对豪铃公司重新评估的商品损失13578476.36元,不予采信。对于再次评估中新增的项目即装置装备及设备损失为205245.97元、房屋装饰装修损失为133098.3元、灾后现场清理费用33468.61元,合计371812.88元,系首次评估,且评估项目合理,本院予以采信。鉴定费损失45000元系为确定具体损失数额而支付的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应计入豪铃公司的损失范畴。综上,豪铃公司的损失为12186180.77元(11833607.2元+371812.88元+45000元-64239.31元),扣除已获赔的5716600元,剩余损失6469580.77元。***对豪铃公司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3234790.38元(6469580.77元×50%),***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1940874.23元(6469580.77元×30%),前坪村委会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1293916.15元(6469580.77元×20%)。
综上,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赔偿损失3234790.38元;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赔偿损失1940874.23元;三、前坪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赔偿损失1293916.15元;四、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供电公司、***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五、驳回豪铃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同时决定,案件受理费76071元,***公司负担22469元,由***负担26801元,***负担16080.6元,前坪村委会负担10720.4元。
二审中,各方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财产损失的赔偿主体和责任承担问题。
本案是失火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确定为系三环再生资源经营部室内最先起火,按照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理论的近因原理确定责任主体,***作为实际管理经营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出租人,对于火灾的发生具有因管理不当、未尽到消防安全的保障义务的过错;前坪村委会作为土地所有人,以及租赁仓库给豪铃公司使用的出租方,也未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责任,放任私自围搭乱建行为发生,因此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对此按照赔偿主体***、***、前坪村委会各负担50%、30%、20%的责任划分,并无不当。前坪村委会上诉认为其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观点,与事实不符,其作为失火区域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出租方,应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对于本案失火,前坪村委会因长期未对失火点房屋进行规范管理,未消除安全隐患,未有效保障经营场所达到消防安全标准,因此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豪铃公司上诉主张前坪村委会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是前坪村委会作为原告起诉国网电力公司的案件的生效判决中,认定前坪村委会系起火点三环再生经营部的建设主体。经审查相关生效裁判文书,在基本事实认定部分中并无相应表述,仅在判决主文论述中有提及。后在前坪村委会与豪铃公司的后续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对该事实重新查明后作出新的认定,失火的搭建房屋不属于前坪村委会建设、管理或控制。本案中,结合当事人***、***、***的**,以及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内容,一审查明案涉再生经营部的建设经营管理主体,认定事实清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再328号民事裁定书亦认为***、***、***的个人行为均为火灾发生的原因之一,应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故而发回重审。因此,豪铃公司主张前坪村委会系起火点房屋的建设主体,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豪铃公司上诉还主张***、***等与前坪村委会应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因本案侵权责任主体并非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失火,不符合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亦不属于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且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连带责任情形,因此,应当由***、***、前坪村委会根据各自过错在侵权责任中的原因力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豪铃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豪铃公司、前坪村委会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64474.9元(豪铃公司、前坪村委会已分别预交),***公司、前坪村委会各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鄢 睿
审判员 杨 楠
审判员 陈 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