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维特家私(宁波)有限公司

沙维特家私(宁波)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佛蒙特幼儿园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3民初13315号 原告:沙维特家私(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经济开发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44986431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海曙区佛蒙特幼儿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225号真如中心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GW9YP5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求臻(宁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北路755号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CH35F7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沙维特家私(宁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海曙区佛蒙特幼儿园有限公司、求臻(宁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沙维特家私(宁波)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1.被告宁波市海曙区佛蒙特幼儿园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21640元,并自2021年2月6日起以121640元为基准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求臻(宁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左右,原告与被告宁波市海曙区佛蒙特幼儿园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货物。8月底,原告将被告宁波市海曙区佛蒙特幼儿园有限公司采购的货物送达至被告处并安装完毕。经核算,被告宁波市海曙区佛蒙特幼儿园有限公司需向原告支付货款221640元。但被告宁波市海曙区佛蒙特幼儿园有限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将货款全额支付完毕,仅在2021年2月5日,向原告支付货款10万元,仍余121640元未结清。被告宁波市海曙区佛蒙特幼儿园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被告求臻(宁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其拥有100%股权的股东,应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沙维特家私(宁波)有限公司系台港澳法人独资,依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应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作为基层法院,除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人事、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及环境公益纠纷外,无权审理其他类型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纠纷,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管辖权,依法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宁波市中院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