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9财保65号
申请人:河北宝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经济开发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5585423569X,电话:199××××11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华信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县经济开发区***西侧、三号路东侧(五号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9MA09ALEN4C。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北宝信物流有限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信源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河北宝信物流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85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信源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万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河北宝信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