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电集团(秦皇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唐山开元特种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哈电集团(秦皇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91民初2867号 原告:唐山开元特种焊接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哈电集团(秦皇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号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开元特种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哈电集团(秦皇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开元特种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哈电集团(秦皇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诉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开元特种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哈电集团(秦皇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48元,减半收取8874元,由原告唐山开元特种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0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