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302民初15号
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鹏飞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哈电集团(秦皇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动力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与哈电集团(秦皇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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