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电集团(秦皇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哈电集团(秦皇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宏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783执10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哈电集团(秦皇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内蒙古宏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电集团(秦皇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宏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哈电集团(秦皇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依照(2018)内0783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内蒙古宏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设备款10440000元,逾期利息1767481.71元,案件受理费85865.78元,执行费79607元,合计人民币12372954.5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8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明,被执行人内蒙古宏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起歇业至今。该公司的全部房产、机械设备、股权及土地使用权均被某某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无车辆。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理。本案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