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兴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民特8号 申请人:山东兴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经济开发区中心街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 申请人山东兴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申请人山东兴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以双方能够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兴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山东兴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山东兴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