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民特8号
申请人:山东兴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经济开发区中心街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
申请人山东兴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申请人山东兴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以双方能够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兴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山东兴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山东兴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