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兴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23执88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3月8日生,住庆云县。 被执行人:山东兴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423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兴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户(账号:16×××67)存款118970.8元,冻结期限自2018年7月10日至2019年7月10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军 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