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豫0181执42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大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6YNR50P,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永安路街道永益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格瑞恒特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MA70FU2L85,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滨河新区折家山商铺67-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本院在执行河南大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格瑞恒特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豫0181民初51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陕西格瑞恒特化工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大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3)豫0181执4231号,执行标的为264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银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2840元,已扣划并返还申请执行人。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于2024年12月15日、2025年3月11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书面向我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四、本院前往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及巩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前往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委托任丘市人民法院、佳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在当地的财产线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经本次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284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