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民终47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海路12号泰达新天地A2-1201-1202-1203。
主要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193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芦某某,女,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某某,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赵某某,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天津市梨园监狱。
原审被告:杨某某,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原审被告:***,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原审被告:傅某,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原审被告:张某,女,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原审被告:天津汉莎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田花园8-44-113-1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天津市百斯特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榆关道与南口路交口东南侧荣泽大厦1-1-16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东玺科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园别墅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芦某某、甘某某,原审被告赵某某、杨某某、***、傅某、张某、天津汉莎运业有限公司、天津市百斯特客运有限公司、东玺科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5民初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91元,减半收取45.5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