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民终211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德锐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迦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方元能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德锐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方元能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元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117民初6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德锐公司申请方元公司员工***、***出庭作证,证言内容可能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117民初66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德锐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7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