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方元能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某某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方元能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民终211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迦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方元能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方元能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元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117民初6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公司申请方元公司员工***、**出庭作证,证言内容可能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117民初66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7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