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公司

陈某某、成都市某某网吧与苏某某甲、中国某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91民初1020号 原告:陈某某,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原告:成都市某某网吧,住所地成都市高新西区。 投资人:陈某某。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邦(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甲(曾用名:苏某某乙),男,199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告:中国某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金牛区。 负责人:朱某某。 原告陈某某、成都市某某网吧与被告苏某某甲、中国某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