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公司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川01行终7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马鞍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6行初2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 艺 审判员 刘 静 审判员 熊 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