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13445号 原告:***,男,194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鞍西路9号。 原告***与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