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8839号
原告:***,男,194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鞍西路9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