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鸿雁化工塑料有限公司

余姚市鸿雁化工塑料有限公司、绍兴越阳人造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81执3993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鸿雁化工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小曹娥镇朗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14458317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绍兴越阳人造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会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7720874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鸿雁化工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越阳人造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6737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2046596.8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越阳人造板有限公司在其他法院有较多执行案件,2016年12月1日被执行人已履行500000元,其名下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网上冻结,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