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复玻璃钢有限公司

某某华化工有限公司与河北中复玻璃钢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382执保126号 ***华化工有限公司、河北中复玻璃钢有限公司: ***华化工有限公司与河北中复玻璃钢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中复玻璃钢有限公司(统一代码:91131181662222243B)建设银行翼州支行(卡号为:13001717108050501267)银行卡内528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担保函作为担保。经本院立案,本院对(2021)吉0382民初728民事裁定书予以执行。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复玻璃钢有限公司(统一代码:91131181662222243B)建设银行翼州支行(卡号为:13001717108050501267)银行卡内528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财产在冻结期间,不得抵押、转让、出售。至此,***华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吉0382民初728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