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1民初1353号
原告:河北中复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彭村南106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博莱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街9号15号楼3层30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河北中复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北京博莱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中复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中复玻璃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8元,由原告河北中复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