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1民初1364号
原告:河北中复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冀州镇彭村南106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达旗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新奥化工园新澳大道1号办公楼二层。
负责人:**,经理。
河北中复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达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中复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中复玻璃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7元,由原告河北中复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