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复玻璃钢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众兴玻璃钢有限公司、河北中复玻璃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民初176号 原告:湖北**众兴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南湖寺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85614661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中复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彭村南106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662222243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水市冀州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众兴玻璃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中复玻璃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湖北**众兴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众兴玻璃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众兴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3元,由原告湖北**众兴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