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003民初3650号
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力拓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土坑下村。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宏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王仙岭街道郴县路东田金湾居住小区会所101房(二楼阅览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告:***,女,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告:***,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告:***,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告:***,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力拓分公司与被告湖南宏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力拓分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力拓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力拓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65.44元,减半收取3582.72元,由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力拓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