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0323民初1168号
原告:桂林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八里街开发区1-2区1-2B(金泽众望城)5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782148981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西心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心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6月16日生,住湖南省耒阳市遥田镇麻塘村6组,身份证号码:4304811962********。
委托代理人:***,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3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建设里127号。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5********。
委托代理人:***,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宏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王仙岭街道郴县路东田金湾居住小区会所101房(二楼阅览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34776510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宏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桂林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宏兴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宏兴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宏兴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桂林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